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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隆化县韩家店乡三岔口村六组与隆化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韩家店乡三岔口村六组,隆化县人民政府,陈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初25号原告隆化县韩家店乡三岔口村六组。代表人李德臣,组长。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隆化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县长。第三人陈永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原告隆化县韩家店乡三岔口村六组诉被告隆化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韩家店乡三岔口村六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俊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