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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蒋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863号原告:蒋伟,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华路159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74443307T。负责人:孟灵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兰,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该公司员工。蒋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蒋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蒋伟负担。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