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桥支公司与李明燕、施学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桥支公司,李明燕,施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桥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路上城国际G9#106-107。被执行人:李明燕,男,1982年2月28日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施学明,女,1986年11月11日生,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桥支公司与李明燕、施学明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燕、施学明所有的皖N×××××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该车挂靠在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系本案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李明燕、施学明所有的皖N×××××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该车挂靠在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期限为2年,并予以锁定。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