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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2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杜长东、李兰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杜长东,李兰芹,杜崇见,杜崇霞,杜可森,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151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政府东100米(凤凰大街73号)。主要负责人:吕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永,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长东,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李兰芹,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杜崇见,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杜崇霞,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杜可森,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刘霞,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告杜长东、李兰芹、杜崇见、杜崇霞、杜可森、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佩燕书 记 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