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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赵桂风、刘翠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桂风,刘翠翠,刘敏,刘岩,丁艳云,马瑞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桂风,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艳云,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瑞香,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一审原告:刘翠翠,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一审原告:刘敏,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一审原告:刘岩,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与兴华路西南角临街商务楼***层。负责人:季树山,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桂风因与被申请人丁艳云、马瑞香及一审原告刘翠翠、刘敏、刘岩、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桂风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马瑞香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被申请人丁艳云系实际驾驶人,且两者为母女关系。事故发生时,丁艳云系逆向驾车行驶,马瑞香对车辆的出借行为并无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及丁艳云的驾驶资格原审法院并无查证核实。对马瑞香不存在过错的基本事实,明显证据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马瑞香与被申请人丁艳云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丁艳云借用被申请人马瑞香的车辆,与申请人赵桂风之夫刘绪清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绪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对事故车辆所有人马瑞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依据是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聊茌公交认字【2016】第00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丁艳云的准驾车型为C1,证明其具备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该事故认定书在对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物(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均不显示事故车辆存在缺陷或者驾驶人丁艳云存在饮酒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认定丁艳云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在原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马瑞香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马瑞香不承担赔偿责任,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赵桂风所持“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赵桂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桂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吉洪林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