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松玲与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玲,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856号原告:王松玲,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詹明雄。原告王松玲与被告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王松玲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王松玲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