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虹与孟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孟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344号原告:王虹,女,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育君,女,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系原告同事。被告:孟振奇,男,汉族,199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与被告孟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虹撤回对被告孟振奇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莫依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