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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虹与孟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孟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344号原告:王虹,女,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育君,女,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系原告同事。被告:孟振奇,男,汉族,199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与被告孟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虹撤回对被告孟振奇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莫依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