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官华、汪炳根等与方宝根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官华,汪炳根,汪炎明,江成,汪国得,汪洁清,汪同文,宋国盛,万爱英,万国发,汪良进,江克文,汪松根,熊月娥,汪四毛,万爱珍,汪天助,江书平,包爱娇,汪国永,熊英娥,方宝根,进贤县外贸办园艺试验场,江西行行行油菜实业有限公司,谢普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711号原告:汪官华,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炳根,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炎明,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江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国得,男,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洁清,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同文,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宋国盛,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万爱英,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万国发,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良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江克文,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松根,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熊月娥,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四毛,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万爱珍,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天助,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江书平,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包爱娇,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汪国永,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熊英娥,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原告诉讼代表人:汪官华、王炎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男,进贤县民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方宝根,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进贤县。被告:进贤县外贸办园艺试验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方宝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47。住址:进贤县。被告:江西行行行油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茅岗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4210006260法定代表人:鲁晓萍。被告:谢普明,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汪官华等诉被告方宝根、进贤县外贸办园艺试验场(以下简称园艺场)、江西行行行油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菜公司)、谢普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诉讼代表人汪官华、汪炎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被告方宝根(亦为园艺场负责人)、被告谢谱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油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官华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军山湖休闲农庄”山庄公路项目水稳工程务工农民工劳动报酬90240元。2、判决四被告互为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方宝根以自然人一人身份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60124600200647”的进贤县外资办园艺试验场(个体工商户)。2014年2月起被告方宝根、进贤县外贸办园艺试验场与被告江西行行行油菜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建立《军山湖休闲农庄》合作协议”:被告方宝根、进贤县外贸办园艺试验场以承包经营的进贤县三阳集乡藕塘村委会山庄土地入伙与被告江西行行行油菜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军山湖休闲农庄”游乐场。当年6月5日开工建设山庄公路项目工程,并委派被告谢谱明全面负责。被告方宝根、园艺场辩称:我没有参与他们具体的承包过程,所以也不知道他们到底欠了多少钱,做了多少工程,我都不知情。公司也没有参与这个事情。被告谢普明辩称:1、如原告诉状中说陈述,原告是与被告油菜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我只是项目负责,负责项目管理的薪水属于履行职务的薪水,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油菜公司承担。我对被告油菜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无需承担责任。2、原告劳务费用的计算缺乏事实根据,也不符合主张的合同约定。故原告对被告谢谱明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2月15日被告园艺场与被告油茶公司签订《建立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建立军山湖休闲农庄。园艺场代表人方宝根、油茶公司代表人鲁晓萍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4月28日鲁晓萍与谢普明签订《进贤县三阳乡藕塘采摘园设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进贤县三阳乡藕塘采摘园基地设施建筑工程交由谢普明承建。2014年6月2日被告谢普明与原告汪官华签订《修建军山湖休闲农庄公路劳务协议书》,约定修建藕塘村委会旁公路,谢普明提供石、沙、水泥、水电工地一切材料,汪官华提供浇水稳层、人员调配、劳动工具(包括运输车辆)等,协议书还就工程量、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原告汪炳根、汪炎明、江成、汪国得、汪洁清、汪同文、宋国盛、万爱英、万国发、汪良进、江克文、汪松根、熊月娥、汪四毛、万爱珍、汪天助、江书平、包爱娇、汪国永、熊英娥未在劳务协议书中签字,亦未提供有效足够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本案工程建设施工,被告方亦未认可他们进行做工的事实,故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情况,该20位原告起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汪官华是涉案工程的承揽方,与四被告之间涉及合同关系,而非追索劳动报酬关系,故其起诉四被告追索劳动报酬主体亦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官华、汪炳根、汪炎明、江成、汪国得、汪洁清、汪同文、宋国盛、万爱英、万国发、汪良进、江克文、汪松根、熊月娥、汪四毛、万爱珍、汪天助、江书平、包爱娇、汪国永、熊英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予以退回原告汪官华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阳春审判员 黄定国审判员 阮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