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海波与王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海波,王继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783号原告:柳海波,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现住易门县。被告:王继华,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易门县。原告柳海波与被告王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柳海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海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柳海波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柳海波负担。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