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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海波与王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海波,王继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783号原告:柳海波,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现住易门县。被告:王继华,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易门县。原告柳海波与被告王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柳海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海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柳海波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柳海波负担。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