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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伟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伟,镇原县陇东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段伟,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段建伟,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镇原县陇东彩印有限公司,地址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7)甘1027民初71号段伟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归还段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89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能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张金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段伟也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段伟之委托代理人段建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7民初71号段伟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