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XXX与徐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X,徐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XXX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慧,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习文,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徐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7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