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旭贪污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旭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新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周旭,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城伟,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新林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周旭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黑270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109.4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362.23万元(含31万元购房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周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指派检察院马永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旭及其辩护人张城伟、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新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新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冰松审 判 员 蔚永慧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宏霞书 记 员 刘文娜本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