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黎军与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黎军,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993号原告:吴黎军,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元(特别授权),金乡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黄楼迎宾街15号2-3号,组织机构代码63060641-0。法定代表人:唐龙昌,总经理。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6254581-1。负责人:乔国平,经理。原告吴黎军与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吴黎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黎军基于与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黎军撤回对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92元,减半收取计14296元,由原告吴黎军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丹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