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6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米袋金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许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米袋金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金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495号原告:上海米袋金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锦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栋,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原告上海米袋金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无法向被告许金栋进行直接送达,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米袋金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