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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晏庆文、徐金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庆文,徐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晏庆文,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徐金平,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晏庆文与徐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金平已履行标的款人民币45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