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晏庆文、徐金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庆文,徐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晏庆文,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徐金平,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晏庆文与徐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金平已履行标的款人民币45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