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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建功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623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建功,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监视居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建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爱华、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建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苗建功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蓝色“时风”牌把式三轮农运车,从神木市中鸡镇“何振国门市部”出发准备去神木市中鸡镇包刀石梨村,其由西向东行驶至神木市中鸡镇大中路嘉元煤矿路口处时,停车拨打110报警称他的三轮车被别人开得车撞了。神木市交管大队中鸡中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勘查,因被告人苗建功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其带回立案侦查。后经神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苗建功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建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血醇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建功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建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建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八日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