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彭福星、刘富斌与雷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星,刘富斌,雷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彭福星,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富斌,居民。被执行人:雷文生,居民。本院在执行彭福星、刘富斌申请执行雷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雷文生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福星、刘富斌当场向被执行人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3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