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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陈某2,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陈某3,42岁,住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4,住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5,住四平市梨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