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陈某2,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陈某3,42岁,住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4,住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5,住四平市梨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