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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555号原告程某,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虎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