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555号原告程某,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虎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