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明峰(石明锋)与被执人王少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峰,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505号申请人石明峰(石明锋),男,1976年9月17日生人,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少军,男,1979年6月22日生人,汉族,个体,住陕西省安康市双滨区。申请人石明峰(石明锋)与被执人王少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