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凤祥与王郭精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祥,王郭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郭精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凤祥与被执行人王郭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王郭精忠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凤祥借款本息45万元本。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9元由被告郭精忠承担。因被执行人王郭精忠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郭精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王郭精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郭精忠存款11,697.8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对被执行人王郭精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 林助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