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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贵阳金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遵义中誉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金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遵义中誉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0号(联合通信大厦)15楼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1411108。法定代表人王方忠。被执行人遵义中誉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1号碧天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0000029138。法定代表人吴春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阳金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中誉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中益通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37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7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49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遵义中誉通讯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