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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辛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辛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618号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东座2401、2402、2403、2405、2406、2408、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328427。法定代表人黎明楷。委托代理人王龙飞,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该司员工。被告辛壮,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