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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捷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安,上海捷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463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安,男,1969年9月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新里镇张塘坡村第七村民组。被执行人:上海捷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焕凯。本院在执行张保安与上海捷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返还网络建设费人民币4,85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人民币408元、执行费人民币1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捷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4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