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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县中、杨建维等与高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县中,杨建维,高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703号原告:杨县中,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杨建维,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高孟刚,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原告杨县中、杨建维与被告高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纯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