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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家庄华通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家庄华通腾飞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辛建军,石家庄鼎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405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悌职务:董事长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与会馆路交汇处。被申请人:石家庄华通腾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建军地址:石家庄新华区。被申请人: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强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辛建军,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石家庄鼎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建霞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鼎正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机械设备。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鼎正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机械设备,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限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