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琼娥、田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娥,田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娥,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兴中,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琼娥与被执行人田兴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兴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兴中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兴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9006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