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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琼娥、田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娥,田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娥,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兴中,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琼娥与被执行人田兴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兴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兴中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兴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9006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