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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黄春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华(曾用名黄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正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黄春华在湖北省钟祥市齐楚国际大酒店普济岛水会二楼收银台,盗窃了该酒店的现金人民币19000元,后携赃潜逃并挥霍。2、2017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春华在本市五华区金某B座二楼汉堡王餐厅员工休息室,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携赃潜逃,销赃挥霍。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被告人黄春华已于2017年6月14日在本市官渡区大树营中营一网情深网咖内被抓获。认为对被告人黄春华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黄春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黄春华户籍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刘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7、2013年1月28日齐楚酒店盗窃案案件综合卷;8、补充材料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春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