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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斌诉被告陈胜、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陈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65号之一原告马斌,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被告陈胜,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被付燕燕,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原告马斌与被告陈胜、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斌以被告陈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斌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马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花审 判 员 于艳& # xB;审 判 员 拉 毛  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兴   延书 记 员 郑   永   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