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牛雅敏申请执行四川聚福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雅敏,四川聚福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牛雅敏被执行人四川聚福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445号民事判决,2017年2月21日受理牛雅敏申请执行四川聚福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聚福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