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阮胜与汤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胜,汤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674号原告:阮胜,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济川,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轩,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阮胜与被告汤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阮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阮胜负担。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单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