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黄钟敏与孔仙进、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钟敏,孔仙进,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1352号原告:黄钟敏,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孔仙进,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被告:林丹,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黄钟敏与被告孔仙进、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孔仙进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2、被告林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15日,被告孔仙进因需向原告黄钟敏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十日,由被告林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被告孔仙进、林丹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10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仙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钟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2313.5元,由被告孔仙进、林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阮健君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无代书记员 江梦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