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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尔宏、阮昌云等与班永良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尔宏,阮昌云,舒必国,班永良,班永成,班永林,岑志超,覃保合,岑卜欢,岑阿国,岑阿勇,覃秋生,岑志华,岑乜斌,岑阿付,岑阿轰,岑文学,岑文懂,岑阿龙,岑阿敌,岑阿论,覃保学,覃阿根,岑阿贵,岑阿库,宋德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539号原告:蔡尔宏,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阮昌云,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舒必国,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永良,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班永成,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告:班永林,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志超,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覃保合,又名覃卜庄,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卜欢,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国,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勇,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覃秋生,又名宋乜按,女,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志华,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乜斌,又名郭乜斌,女,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付,又名岑卜蚕,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轰,又名岑卜养,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文学,男,成年,���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文懂,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龙,又名岑卜相,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敌,又名岑卜连,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论,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覃保学,又名覃卜损,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覃阿根,又名覃卜祥,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贵,又名岑卜研,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阿库,又名岑卜云,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宋德坚,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蔡尔宏、阮昌云、舒必国诉被告班永良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蔡尔宏、阮昌云、舒必国于201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尔宏、阮昌云、舒必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尔宏、阮昌云、舒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4102元,由原告蔡尔宏、阮昌云、舒必国负担。审判长 杨    思    胜审判员 杨梦华人民陪审员杨付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    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