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云与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322号原告:唐云,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昌盛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郑宏琳。原告唐云因立约定金合��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按协议退还金河水岸VIP预售款:伍万元整(¥50000元)并结算2017年5月1日以后的增值红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金河水岸楼盘向社会出售VIP金卡,原告唐云于2016年10月31日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河水岸VIP(铂金卡)协议》,约定:唐云自愿向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VIP认购金50000元,作为物业购买意向诚意体现;唐云所购VIP卡按每月增值人民币750元(不足一月按天计算),在认购金河水岸物业享受冲抵现金优惠或每3个月结算一次增值红利;在签订认购书或正式合同后,本协议由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并自动失效,交付的VIP认购金自动转为定金;若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六个月未开盘或者开盘后,唐云放弃认购金河水岸物业的,需带齐资料填写退款申请表,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唐云V**认购金,并按前面的约定结算增值红利。协议签订的当天,唐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VIP认购金50000元,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收据给唐云,并将卡号为66×××11号的一张VIP铂金卡给唐云。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唐云前6个月的增值红利。2017年5月2日,原告唐云向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退卡退款,但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为唐云办理退卡退款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卡退款手续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唐云签订《金河水岸VIP(铂金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原告唐云依约支付了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VIP认购金50000元,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依约支付了原告唐云前6个月的增值红利,但自2017年5月1日之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未支付原告唐云增值红利,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唐云放弃认购金河水岸物业,要求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VIP认购金50000元及增值红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唐云V**认购金50000元及增值红利(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每月增值红利人民币750元计算,不足一月按天计算至退还VIP认购金50000元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高纯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诗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