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建菊与刘来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菊,刘来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111号原告:马建菊,女,1971年11月6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王子旋,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范宏谦,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来顺,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马建菊与被告刘来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刘来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院通知原告须于2017年10月2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3410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原告代理人范宏谦于2017年9月26日到本院领取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签字确认。至2017年10月12日止,原告仍未到本院补交案件收费3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菊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10元,退还原告马建菊1705元。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召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