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某,田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660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华县古郑路广电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州区。被告:田某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县莲花寺镇瓦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