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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树荣与梁庆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荣,梁庆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梁树荣,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梁庆棠,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梁树荣申请执行梁庆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500元,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已查封被执行人梁庆棠名下有位于黄埔区茅岗村顶岗上街七巷6号的房产,除此未控制到梁庆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5100元,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分两个月还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志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