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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明全、吴敏等与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全,吴敏,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338号原告:丁明全,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系原告丁明全之妻),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吴敏,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122号2幢一层134室。法定代表人:孙燕。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全、吴敏诉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明全、吴敏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