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明全、吴敏等与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全,吴敏,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338号原告:丁明全,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系原告丁明全之妻),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吴敏,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122号2幢一层134室。法定代表人:孙燕。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全、吴敏诉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明全、吴敏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