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198号原告:刘某,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1,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2,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3,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4,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5,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兴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武负担。审判员 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