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198号原告:刘某,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1,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2,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3,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4,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5,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兴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武负担。审判员 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