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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洪博对邱立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洪博,邱立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财保31号申请人:赵洪博,住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学,住永吉县。系赵洪博父亲。被申请人:邱立竹,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赵洪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立竹名下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赵洪博提供赵忠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昌支行账号为:×××的存款3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邱立竹名下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我院指定场所保管。扣押期限二年。二、冻结赵忠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昌支行账号为:×××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