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7665张德荣与王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荣,王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7665号原告:张德荣,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昌,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德荣诉被告王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昌返还原告张德荣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王昌因欠私人贷款公司钱未偿还,贷款公司找不到被告王昌,原告作为担保人替王昌偿还了30000元钱。后来原告找到被告王昌,其承诺一定会把钱尽快还给原告。刚开始因为王昌无偿还能力加上碍于朋友的情面,原告当时没有向被告要钱。后来原告因为缺钱向被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托。2016年9月,被告王昌给原告出具了一个欠条,说2016年底还清,但被告至今一分未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王昌向原告张德荣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德荣叁万元正(整)30000元,2016年底还清”。被告王昌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并按有指模。上述欠款,被告王昌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昌向原告张德荣出具30000元的欠条,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昌未予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荣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马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魏可栋书 记 员 张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