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5224吕蕊与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224号原告:吕蕊,女,汉族,1998年2月1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贵宏。原告吕蕊与被告苏州正多兴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