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龙亚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亚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亚金,男,1978年7月3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亚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亚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龙亚金在吴川市黄坡镇“某某”四楼K666房唱歌时盗窃了被害人李某1的一个手袋,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三星I8286型手机一个、华为P7手机一个。后被告人龙亚金用盗窃所得财物变现用于吸食毒品。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丢失的三星I8286型手机一个值款人民币300元、华为P7手机一个值款人民币1500元、手袋一个值款人民币10元,三项共值款人民币1810元。另查明,被告人龙亚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龙亚金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龙亚金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3、证人李某3、李某4、李某5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截图照片;6、调取证据清单;7、辨认照片;8、违法记录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9、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10、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1、归案情况说明;12、户籍证明;13、现场检测报告书;14、视频证据(光盘三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亚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龙亚金盗窃被害人苹果5手机一台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经查,被告人龙亚金辩称其盗窃被害人的手袋里没有苹果5手机一台,而公诉机关该指控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指控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龙亚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亚金有吸毒劣迹,且为吸食毒品而盗窃,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告人龙亚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亚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龙亚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大清审 判 员 钟小燕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诗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