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芮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芮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3376号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任金山,总经理。被告:芮翠萍,女,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芮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