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杰宇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万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万杰宇,男,汉族,1995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杰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搬迁具体事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