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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邵水君、汪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水君,汪红星,舒卫花,舒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邵水君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汪红星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舒卫花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舒卫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邵水君与汪红星、舒卫花、舒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水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汪红星、舒卫花、舒卫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汪红星、舒卫江名下公司经上门查找核实已不营业,申请人认为无处置必要,汪红星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汪红星、舒卫花、舒卫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邵水君案款3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970元,执行费446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水君如发现被执行人汪红星、舒卫花、舒卫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