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新万进文仪家具(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全德隆创意家具有限公司,新万进文仪家具(北京)有限公司,张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全德隆创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后街村236号。法定代表人:庞德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存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万进文仪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5号楼2层E-212。法定代表人:张文鋒。第三人:张善清,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全德隆创意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德隆公司)与新万进文仪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进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全德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善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新万进公司、张善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全德隆公司称,我方与新万进公司仲裁一案,新万进公司未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340号裁决的内容实际履行,我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2016)京03执17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新万进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方发现,被执行人新万进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张善清是唯一股东,该公司从2013年开始处于歇业状态,张善清作为唯一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公司也未向工商管理机构提交年检材料,已被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申请追加张善清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万进公司、第三人张善清经本院邮寄、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查明,全德隆公司与新万进公司仲裁一案,全德隆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3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3执17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新万进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京03执173-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万进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善清系新万进公司的唯一股东。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新万进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张善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全德隆公司申请追加张善清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善清为(2016)京03执17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新万进文仪家具(北京)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