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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利娜与邓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娜,邓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107号原告刘利娜,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邓艳霞,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被告双方无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以本案接收货币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户籍住址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艳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