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殡仪馆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殡仪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345号原告:梨树县殡仪馆。法定代表人:郭凤江,馆长。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殡仪馆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殡仪馆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殡仪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梨树县殡仪馆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