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上虞宏林袜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上虞宏林袜厂,孙庆平,陈柏松,陈惠英,孙梦佳,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人民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0967661-7。主要负责人:曹国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宏林袜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蔡岙王家,组织机构代码08428020-5。投资人:孙庆平,厂长。被执行人:孙庆平,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柏松,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惠英,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孙梦佳,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琳,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与被执行人上虞宏林袜厂、孙庆平、陈柏松、陈惠英、孙梦佳、陈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490999.89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洁执行本案。2017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孙庆平、孙梦佳所有的房地产因系危房而暂难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上虞宏林袜厂、孙庆平、陈柏松、陈惠英、孙梦佳、陈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上虞宏林袜厂、孙庆平、陈柏松、陈惠英、孙梦佳、陈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虞宏林袜厂、孙庆平、陈柏松、陈惠英、孙梦佳、陈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4执1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